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通告
各位教职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为便于纳税人办理年度申报事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凡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扣除五险一金)的个人,都应于次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的期间内,主动自行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二、申报内容: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申报时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二)纳税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纳税人的身份证、华侨和外籍人员的护照、港澳台同胞的回乡证、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人身份证件等。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四、申报地点
武侯区政务中心地税大厅(武科西五路360号2栋1单元3楼地税服务区)
五、法律责任
纳税人不按税法规定申报,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其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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